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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

( 湘一师党字〔201128号 )

各党总支、各党支部:

各部门、各附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我院科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的审定;

2.学院办学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学院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4. 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审定;

5.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审定;

6.学院年度党政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审定;

7.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的审定;

9.学院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的审定与重大调整;

10.学院学生工作中重大问题处理的审定;

11.学院基本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

12.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的审定;

13.学院年度进人计划及拟进特殊人员的审定;

14.学院副高以上(含)职称、博士以上(含)学历教职工,副处级以上(含)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支部主委、副主委等高层次人员调进调出、岗位调整、出国出境一个月以上的审定;

15.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6.学院重大奖惩事项的审定,省(部)级及以上等级荣誉称号候选人的推选;

17.学院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18.学院土地、房屋和其他重要办学设施等资源、资产(含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19.学院大型庆典等重要活动事项;

20.学院教代会、工会、共青团、离退休教职工、统战、妇女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决策等;

21. 学院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副处级以上(含)干部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2.学院院级干部的推荐,优秀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

3.学院对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事、文史馆员候选人的推荐。

4. 学院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办学规模、条件、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学院100万元以上(含)的基本建设项目;

2.学院30万元以上(含)的扩改建、修缮工程项目;

3.学院50万元以上(含)的大宗货物采购;

4.学院10万元以上(含)的大宗服务项目;

5.以上项目安排后,如金额变更在5%以上(含)或5万元以上(含)须再经集体讨论决定,其中5万元以上(含)20万以下由院长办公会审定,20万元以上(含)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审定。

6.学院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项目;

7. 学院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学院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

3.未列入预算的单项支出(含受赠款的使用),5万元以上(含)20万以下由院长办公会审定,20万元以上(含)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审定。

4. 学院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相关部门、单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重要干部任免前的酝酿,学院纪委书记应参加。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决策特别重大问题时,应出席的人员必须全部参加。同时要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未经主持人批准,不得越权替代。

(五)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实行党政“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即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六)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实施与督办制度。“三重一大”有关事项一旦决策,由分管院领导及责任部门及时组织实施,党政办、纪委办(监察处)负责督查督办。决策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责任部门应及时反馈实施情况及结果。特殊重要事项(项目)完成后要由责任部门写出“实施总结报告”呈分管院领导审阅后,交纪委办(监察处)和党政办存档备案。

(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院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湖南省教育纪工委报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院将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以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学院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0年印发的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试行)》(湘一师党字〔201043 号)同时废止。

(三)学院各部门(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制订本部门(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并报学院党政办和纪委办(监察处)。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湖 南 第 一 师 范 学 院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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