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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纪律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纪检监察部门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严肃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促进本部门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正确履行职责,确保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部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不循私情,要严于律己,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要服从领导,严守纪律,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清正廉洁。

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治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参加各种游行、示威,或者参加非法集会、非法聚集活动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或者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二)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诋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三)有悖共产党员的信仰,参与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二)违反案件保密制度,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

(三)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四、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者拒不执行、拖延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

(三)越权批办、催办有关事项、私自干预有关案件的处理或干部人事工作;

(四)利用职务便利,或者通过各种关系为本人、亲友谋取工作安排调动、干部录用提拔、经商办企业、收受钱物等方面的利益;

(五)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五、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在办案期间,不得有下列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一)明知是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而与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

(二)利用办案之机,通过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三)利用办案之机,收受他人的各种钱物;

(四)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或者涉嫌违纪的被调查单位私自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品或报销各种费用。

六、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三、四、五条规定的,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在给予处分的同时,还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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