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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办法

湘一师党字〔2016〕15号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湖南省党委督促检查工作规则(试行)》(湘发〔2014〕25号)、《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5〕42号)、《湖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湘办发〔2015〕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督查督办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协同办理。建立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校领导主抓,牵头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校领导为其分管工作督查督办的第一责任人。

(二)着眼全局,突出重点。服务学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三)明确时限,务求实效。以提高工作效率,狠抓工作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反映情况问题,真督实查,确保督查督办事项落到实处。

(四)统筹整合,齐抓共管。从全局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明确各督查督办主体的职能定位,加强各督查督办主体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督查督办主体的积极作用,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形成联系紧密、运转协调、优势互补的学校工作格局。

第二条 督查督办事项范围

(一)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要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议定的涉及学校工作全局的重要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四)学校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第三条 督查督办基本形式

督查督办的基本形式分为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三类。

(一)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校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原则上每半年督查一次。

(二)专项督查主要针对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视任务要求进行随机督查。

(三)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督查小组,按预定工作进度要求进行随机督查。

第四条 督查督办程序

(一)立项登记:对于学校决定的督查督办事项,根据工作职责分工确定督查督办牵头部门,按照一事一项原则,建立督查督办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内容包括立项编号、交办时间、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督办事项、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等。

(二)督查通知:对立项登记的事项,督查牵头部门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督办通知单,并由其签收。

(三)督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通知后,须认真办理相关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至督查督办牵头部门。督查部门应经常了解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并及时催办。

(四)办结审核:督查督办牵头部门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凡是应办理而未办理或未办理好的,责成承办单位限期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督查督办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五条 督查督办责任追究

(一)督查督办牵头部门对未按时完成督查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二)对督查督办事项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庸懒散拖、阳奉阴违,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学校及时予以调整、处理。

(三)在督查督办工作中,被督查单位和个人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推诿扯皮、拒不整改、干扰督查督办工作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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