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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条例

湘一师党字〔2016〕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保证学院党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决定学院党政日常重要工作事项,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党政联席会议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议事决策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为: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研究制定本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安排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三)研究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群团组织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研究确定本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负责人人选;研究本单位教学科研机构和岗位设置调整,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拟任人选及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干部考核、推荐并就上述事项形成向学校呈报或备案的意见。

(五)研究本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办学资源调配方案等事宜。

(六)研究本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七)研究学院各类人员的考勤管理、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与奖惩决定,以及其他评优评先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八)研究学生招生、就业、奖励、处分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研究对外合作以及国际交流合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十)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第五条(一)、(二)、(七)、(八)、(十)项内容中,归属党建、群团和思想政治工作范畴的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归属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范畴的由院长主持会议;第五条(三)项由总支书记主持会议,(四)、(五)、(六)、(九)项由院长主持会议;其他归属范畴不明确的议题由院长主持会议。若党总支书记、院长中有一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授权另一人主持会议。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等人员组成。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和党总支纪检委员为会议固定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如遇紧急情况,在与会人员达不到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时也可以召开会议,但在时间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通过电话等技术手段听取未到会成员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前要进行充分讨论,发扬民主,尊重多数人的意见。会议要有专人记录。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决定落实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协商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十二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均需提前做好准备;学院办公室需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议题向全体与会人员通报。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对议题要逐项研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后,再做决定。重大问题要表决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经充分协商后提交下次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报告,报请学校裁决。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并须将实施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党总支书记、院长要及时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党政办公室主任要向未出席会议的成员转告本次会议的各项决定。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得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期间,除有特殊情况外,与会人员不处理其他公务,不接听电话,不会见来访的客人。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和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系的事项,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集体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行动上积极执行,不得对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会议讨论情况,会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必须严格保密,对于泄密者按照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二级学院(含公共外语教学部),其他单位应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相关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内容。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开展本条例执行情况年度自查,并自觉接受学校党委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干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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