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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采购(招标)项目管理办法

( 湘一师党字〔20122 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采购(招标)项目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政策和《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并根据本办法制订各类采购(招标)项目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采购(招标)是指对工程项目、货物、服务项目采购(招标)的统称。凡以学院名义进行采购(招标)活动的所有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除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完成外,其他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院成立院长任组长、其他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纪检监察处,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处处长负责具体日常工作。采购(招标)项目分为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三种,分别按其行政管辖权限归口到各职能部门。各项目启动采购(招标)时,成立相应的项目组,分管相应业务的院领导为项目组组长,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相关职责分工如下:

1.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落实、执行、完成学院已立项项目的采购(招标)任务。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制定采购(招标)项目管理办法;

2)检查采购(招标)的法规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3)检查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4)检查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依法进行了公开招标;

5)检查项目履行过程是否与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6)检查付款是否按项目进度和合同条款执行;

7)检查是否有领导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标活动;

8)检查是否执行了回避制度;

9)检查是否有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标底、串通投标单位等违法乱纪行为;

10)受理采购(招标)活动中各类质疑与投诉并提出处理建议。

3.各项目组职责:

负责采购(招标)项目的具体日常工作(包括本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各项程序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采购(招标)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四条 采购(招标)范围

1.工程类:

1)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环境评估、招标代理、审计等服务,视为工程项目。

2)绿化工程(含设计及施工)。

2.货物类

交通工具、电器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用品、烟酒及各类礼品、大宗消耗用品(含办公、教学、实验、消防等耗材)、计算机软件、原材料、燃料、教学设备、出版物(含教材、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公寓用品、学生用品(军训服、接收机、课桌椅及校服)、医疗药品、医疗设备、网络设备、监控设备、网络工程、系统集成等。

3.服务类

汽车(保险、维修、加油)、物业管理、所有设备的维护及维修、软件开发、印刷、出版、法律服务、招标代理、大型会议定点、资产租赁、资产处置、网络租赁、网络维护、师生体检、高职称高学历人员和教职工暑假培训学习、车辆租赁、新生入学商家赞助等。

4.复合项目采购(招标),即一个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按照资金比重较大的项目份额确定其属性。比重相当,相互联系不大的可以分别进行单项采购(招标)。

第五条 限额标准

1.货物采购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并按公开招标的程序进行;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含),由项目组根据项目性质提出采购建议,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后,送分管院领导审批,由学院集体采购;1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和项目组共同采购。

2.基建、维修工程项目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并按公开招标的程序进行;10万元以下,由准入制确定的中标商(每年年初由学院组织对日常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招标。根据报价、业绩、实力、信誉,选择一家中标单位)为本年度的施工单位。费用按准入单价和实际工程量经审计后结算(具体项目实施时,必须加强前期立项论证、现场监督实施过程、验收、结算审计等环节)。

3.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金额的货物;2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5万元以上(含)金额的服务,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如要变政府采购项目为学院自行采购(招标),根据项目大小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贯彻落实〈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湘一师党字〔20115号)权限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招标范围和限额标准如有变化,则按湖南省当年出台的目录要求进行调整。

第三章 采购(招标)

第七条 采购(招标)程序:

项目申请→前期论证→项目立项→编制招标(采购)文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分管院领导、院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发布信息→投标单位报名及资质预审→抽取评审专家→开标、评标、定标→公布中标单位→签订合同→项目实施(过程监督)→验收→审计结算→付款→资料归档。

各程序的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申请

使用部门根据学院建设规划和办学、办公的需要,原则上在每年十一月中旬以前,向项目组书面提出来年需要采购(招标)项目的申请,申请中应说明项目的名称、内容、用途、技术参数、基本工程量、资金预计、使用时间等,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盖公章。项目组于十二月初汇总所有申请报告,准备前期论证的相关资料。

2.前期论证

项目启动后,成立以主管职能部门、使用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审计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组。由项目组牵头组织项目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及设备的规格、品牌、产地,工期,市场价格等。根据论证情况,编写拟建项目论证书,论证人员在论证书上签字确认,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按学院规定权限提请立项审批。

3.项目立项

根据项目组提交的立项论证书,按学院规定权限决定立项项目。

未经过上年底立项审核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采购(招标)。确因情况特殊,必须新建的项目,则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组组织论证,分管院领导批准,根据本办法规定按权限审批。

4.项目组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

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工程量)和质量要求,包括附件、图纸或样品等;

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投标必须满足的条件。

5.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项目组提交已编制的招标文件,填写招标会签审批报告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交分管院领导审批。

6.分管院领导、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批示

7.发布招标信息

政府采购和省招标办招标的项目,按政府采购和省招标办的规定发布信息。学院招标的项目,可依托政府网发布信息,同时必须在学院校园网上发布,也可用电话、手机信息辅助发布,发布后持续时间不得少于七天。招标公告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8.接受报名及资格审查

项目组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派专人接受报名。开标时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资质。

9.抽取评审专家

1)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在开标前半天内。

2)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由项目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抽取或推荐59人的单数组成。

3)评审专家由项目组、使用部门及校内外相应的技术专家构成。

4)项目组、使用部门的评审专家,在本部门的正科级以上职务或副高职称、博士以上人员中抽取产生。

5)原则上分管院领导为项目开标主持人,主持人不得作为评委,同一部门不能抽取二个及以上评委。

6)参加政府采购和省招标办招标项目的院内评审专家,由院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集体推荐。

10.开标、评标、定标

1)开标是指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地点、采购单位、采购人、投标人和监督人共同参加的一种招标活动。开标时应由监督人和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合法性,并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报价折扣及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如工期、售后服务承诺等,未宣布的评标时不予承认。

2)开标过程应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评标结束后,由评标监督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3)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任务取消情形外,项目组应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报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或其它方式。

②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项目组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此款上述规定执行。

4)评标工作由项目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项目组依本办法组建的评审组负责,评审组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①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②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③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5)定标是指按招标文件事前公布的评分办法,由评委独立评价评审的结果。

11.合同签订

1)合同是项目施工、验收、付款的重要依据之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时起30日之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完成合同的签定。

2)根据项目的性质,如需进行谈判的,项目组应组织使用部门、专业技术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与中标方进行实质性谈判,并做好谈判记录,谈判人员在谈判结果上签字确认。重大项目由项目组组长或领导小组组长担任谈判组组长。

3)合同签定必须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依据,双方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更不得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4)合同条款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号、标的、采购数量和质量、价款、付款方式、履行期限、送货地点、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保修(养)条款(含质保金)、特殊条款(赠送、优惠等条款)等。合同附件及补充条款要写明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内容必须完整、明确。

5)合同实行责任会签、分层存档管理制度,即项目使用部门、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签后,由学院分管领导、法人代表签署,单位盖章。合同一般为一式陆份,项目组自留一份存档备查,并分送中标方、使用部门、审计、财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12.项目实施及过程监督

工程类项目,根据项目需要,学院派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若干,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及其数量、品牌、产地、规格等,进场后由主管职能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审计按合同逐一查验,并签字确认。

13.项目变更

由于每个项目的变更情况和条件不同,具体变更程序按各细则中的规定执行。

14.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是指中标方按合同已全部履行到位,请求招标方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的活动。

1)验收分为清单验收和技术验收:清单验收是指按合同中规定的产品型号规格、数量或工程量进行核对。技术验收是指满足合同技术要求的功能检验。

2)隐蔽工程的验收(含隐蔽包装即设备内的配置规格型号)指项目施工中,对所需掩埋覆盖的内容进行隐蔽前的检验,要求由现场监督人员(含监理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财务、施工方共同确认签证后,方可覆盖。

3)验收程序:项目完成后,中标方提出申请,经使用部门初步验收合格后,报项目组提交学院组织综合验收,验收组成人员由使用部门、项目组、审计、财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组成(技术性强的需请专家参加,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政策办理)。验收后,根据验收情况对项目作出结论,并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确认,作为付款的依据。需要整改的,由项目组写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15.审计结算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主管部门准备好每个环节的原始材料,送学院审计处审计。审计结论必须由施工方、项目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签字确认后,方能作为支付项目款的依据。

16.资料归档

由项目组专人保存,实行一项目一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整个招标活动及实施过程中的原始资料,保存时限为1015年。

第八条 采购(招标)方式

1.采购(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供货及其他采购方式等六种。各项目组应根据每个项目的特点,严格按本办法和《政府采购法》第三章规定,选择采购(招标)方式,编制相应的招标文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按学院规定权限审批后,进入采购(招标)程序。

2.协议供货:按省财政厅最新的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四章 投 标

第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十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组成,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标准为采购招标项目概算的1%,投标单位拒绝交纳保证金的,招标人可拒收投标文件。

第五章 评委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不断充实工程类、货物类及综合类项目三个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2.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特殊专业可放宽到中级)。院内特殊项目因技术复杂,评委不能满足技术水平要求时,可实行评委外聘。

3.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并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4.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投标人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3.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的表决权;

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为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2.严格遵守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3.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加以制止;

4.解答有关方面对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评分办法

第十四条 工程类

1.属省招标办管辖额度的(投资100万元以上),从《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评分办法中,选择合适的具体办法。

2.《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根据项目属性,选择评分办法。

第十五条 学院招标主要采取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三种评分办法,项目组根据项目性质选择相应的评分办法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后,报分管院领导及院长审批。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2.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参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文件执行。

3.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第七章 纪律

第十六条 学院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实施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2.采购(招标)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不得带有个人或部门利益的倾向,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设定有排斥或歧视等不合理条款;

3. 项目当事人不得向投标人或外界透露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如标底等);

4.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请吃、请玩及各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5.不得介绍亲属、子女及身边特殊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材料的供应和影响项目采购(招标);

6.不得违规操纵、干预、明示或暗示项目采购(招标)的活动;

7.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如有违反上述行为的,由学院纪委、监察处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罚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项目采购(招标),给学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除取消经办人采购(招标)的职权外,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赔偿、行政处理等处罚。

第十九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对学院采购(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来与本办法不符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项目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2货物采购(招标)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3服务项目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4项目采购(招标)评审程序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湖 南 第 一 师 范 学 院

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1

工程项目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制定和实施的前提和依据是《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采购(招标)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工程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进、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环境评估、招标代理、审计等服务项目,视为工程项目);绿化工程(含设计、施工)。

第三条 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由学院主管部门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分管院领导直接领导,按学院规定的职责权限管理审批。

第四条 工程项目采购(招标)的具体程序。

1.项目申请:主管部门根据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就近期需要启动的项目,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交启动项目的申请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启动的原因、时间、资金额度、建设场地等。交分管院领导批示,经学院同意后,进入论证阶段。

2.前期论证(含项目预审):成立以主管部门、使用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审计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论证组,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及设备的规格、品牌、产地,工期,市场价格,项目经费预算等。根据论证情况,编写项目论证书,由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按学院规定权限提请立项审批。

3.项目立项:部门主管根据项目的要求,准备所需的相关材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审核,提交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再按学院规定权限审定,必要时报省主管部门立项。

4.项目立项后,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采购[2009]8号文件)精神和《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采购(招标)项目管理办法》完成采购(招标)程序。

5.项目实施及监督:根据项目的大小,学院派出现场监管人员和技术员若干名,加强对施工的监管。对施工中所用的材料(设备)、数量、品牌、厂地、规格逐一查验,批量的材料(设备)进场后须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财务等部门共同查验,并当场签署结论,签字确认。

6.验收:验收分为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1)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施工中,对所覆盖和掩埋的内容必须在覆盖和掩埋之前由建设方(含监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及技术专家)和施工方共同验收,并由验收人员签字,必要时拍照取证,以备后查。

2)竣工验收

由院领导、主管部门、使用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技术性较强的可外聘专家,有政策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进行验收,验收时必须做好记录,并作出验收结论,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需要整改的必须书面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按质整改。整改后的情况,由现场监督人员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由验收小组复查。

7.变更

1)变更条件

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甲方(招标方)变更。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可按程序进行工程变更签证;否则,不允许进行变更。

①设计变更

按招标时的勘探资料及设计图纸施工,不能满足实际技术要求,经过设计单位、勘探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必须修改的。如基础超深(挖)、基础或上部结构形式更改或数量增加等。

施工图会审综合意见和审图公司修改意见,如属强制性规定的,直接按规定修改后执行;如属建议性意见,必须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权限审批后执行。

②甲方变更

甲方(招标方)根据实际需要,从投资、工期或日后使用的合理性等方面对工程项目某部分的材料或使用功能等进行的更改。

使用部门在建设过程中提出更改要求,主管部门受理后,按规定权限报批。

2)变更程序

符合工程变更条件,需要变更时,须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变更相关手续,即:技术确认→造价分析→价格确定→学院确认→现场签证。

①技术确认

基建工程项目签证由施工方提出签证申请,工程项目总监认定,主管部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使用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审计等部门进行审核,确定可行的经济的变更方案(包括书面说明和施工图),按程序报批。

对于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的重大项目变更,施工单位要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必要性,变更后的结果和作用,概算变更前后的成本情况,作出成本比较分析。难度大、技术复杂、学院内部把握不准的,组织校外有关专家进行变更认证。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相关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书面确认资料(变更通知)作为技术文件。技术文件是竣工资料的一部分,由主管部门负责归档。完成本步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重大变更以及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情况除外。

②造价分析

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根据变更方案,组织使用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审计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变更后的方案所需的费用进行估算。估算应合理地体现变更项目当前的价值。结算时,该部分工程造价不能突破估算价。

完成本步骤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重大变更的情况除外 。

③价格确定

投标报价清单中,有综合单价的,按综合单价计价。

无综合单价的,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清单最新计价办法由项目承包方与建设方协商定价。

工程量清单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按类似子目计价。无类似子目的,依据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用,由建设方、施工方双方协商定价。

④学院确认

学院主管部门按以下顺序完成书面确认程序:主管部门现场代表→使用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党委书记。

其中,造价估算人民币在1000元以下的,按前二项顺序确认;造价估算在1000元以上(含),3000元以下的,按前三项顺序确认;造价估算在3000元以上(含)1万元以下的,按前六项顺序确认;造价估算在1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的,按前七项顺序确认;造价估算在5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下的,按前七项顺序确认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造价估算在20万元以上的(含),按前八项顺序确认后,提交院党委会研究。

书面确认资料由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归档。上述资料作为结算依据的一部分。完成本步骤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重大变更的情况除外。

⑤现场签证

变更方案实施前,职能部门必须完成上述前四个程序。

现场签证分以下两种情况:

a.按变更后的施工图施工的,则此施工图作为结算审核的依据。工程量根据计价规则按图计算。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实施。

b.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施工,工程量须现场实际度量的,按以下情况执行:

.造价估算人民币在3000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现场代表、施工单位现场代表和监理单位现场代表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学院审计部门根据书面资料抽检。如属隐蔽工程,主管部门须保留相应的数码照片作为竣工资料。

.造价估算人民币在3000元以上的(含)的,由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审计代表、主管部门现场代表、施工单位现场代表和监理单位现场代表五方共同签字确认。主管部门一般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审计,以便于安排工作。如属隐蔽工程,主管部门须保留相应部位的数码照片作为竣工资料。

书面确认资料由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归档。上述资料作为结算依据的一部分。为使工程顺利进行,一般情况下,完成变更签证的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五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凡未涉及到的其他类似性质的项目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附件2

货物采购(招标)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制定和实施的前提和依据是《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采购(招标)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货物是:

1.交通工具

2.电器设备

3、办公设备(含办公家具)

4.计算机软件

5.教学设备(含实验室建设)

6.学生军训服(含校服)

7.学生生活用品

8.学生接收机

9.网络设备

10.网络工程

11.监控设备

12.系统集成

13.医疗设备

14.原材料、燃料

15.实验耗材

16.消防耗材

17.医用药品

18.学生课桌椅

19.教材

20.图书(含电子出版物)

21.文物

22.批量烟酒及各类礼品

第三条 货物的采购,按其行政职能,归口到下列职能部门,并由其负责相关项目采购(招标)的具体工作。

1.前款中113项的采购(招标)归口资产管理处。

2.前款中14项的原材料归口资产管理处,车队用燃料归口党委行政办公室,其他燃料归口后勤处。

3.前款中15项的实验耗材,公共实验室耗材归口公共管理中心,其他实验耗材归口资产管理处。

4.前款中的16项归口保卫处。

5.前款中的1718项归口后勤处。

6.前款中的19项归口书刊发行部、教务处。

7.前款中的20项归口图书馆。

8.前款中的21项归口青年毛泽东纪念馆。

9.前款中的22项归口党委行政办公室。

第四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完成,其他项目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采购(招标)项目管理办法》中的第三章执行。

第五条 协议供货

1.具体项目采购确定为政府协议供货时,供货商必须具备有效资质。

2.确认供应商与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优惠率及折扣。

3.采购部门进行市场询价,调查所采购品目当时当地的最低价格。

4.选择三家以上的协议供货商询价,询价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并签名确认。

5.采购合同价﹦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最低价格×折扣。

第六条 变更

货物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标的物变更。合同履行时,采购方需要追加标的物,在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时,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追加的标的物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

2.产品的型号变更。履行合同时,因市场对合同中的产品已升级或停产,必须使用替代产品。替代后的产品,必须满足或优于合同中的各项技术参数指标,且价格不变。

3.变更程序。供应方变更申请报告→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审计等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分管院领导批示(变更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经组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由各职能部门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附件3

服务项目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制定和实施的前提和依据是《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采购(招标)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服务项目采购(招标)按其管辖权限归口各职能部门负责。分管院领导直接领导,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采购(招标)具体工作。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采购(招标)任务,依照《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采购(招标)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相关采购(招标)。

第四条 1.汽车保险、维修、定点加油、法律服务、车辆租赁、大型会议定点项目,由党委行政办负责采购(招标)的具体工作。

2.软件开发、印刷、资产租赁、资产处置、网络租赁、网络维护、招标代理项目、新生入学商家赞助,由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招标)的具体工作。

3.高职称高学历人员、工会会员暑假培训学习项目由组织统战部、工会负责,共同实施采购(招标)的具体工作。

4.教职工体检由工会负责采购(招标)的具体工作。

5.物业管理、学生体检由后勤处负责采购(招标)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附件4

项目采购(招标)评审程序

第一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评审程序

一、资格性检查

(一)检查的范围: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具备投标资格并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格审查的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并签字后,交评标委员会成员逐一核对审查,形成资格性检查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在资格性检查评审意见上签名。

(二)具备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满足三家或三家以上时,进入符合性检查阶段。

(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而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二、符合性检查

(一)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满足3家或3家以上时,进入下轮评标程序。

(二)符合性检查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1.投标文件中技术要求达不到招标文件中带“”的技术条款要求或国家强制性标准;

2.合同工期或交货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允许范围;

3.投标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三、废标

评议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四、澄清

(一)当投标文件中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非实质性内容时,评标委员会应用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

(二)澄清不包括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

(三)澄清的内容仅限于投标文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着并不构成重大偏差的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也不会通过补正而使其投标变为响应投标。

澄清不得对原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不得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

(四)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补充。

(五)供应商的澄清应采用书面形式,由本项目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

(六)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比较与评价投标文件

(一)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对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二)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评审合格的最低报价。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三)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评标时,应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开始进行评审。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

1)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自主创新因素、环保节能因素,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2)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3.采用性价比法时,应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供应商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自主创新因素、环保节能因素、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按商数(评标总得分)进行排名。

(四)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评标总得分计算汇总后,评标委员会不得重新打分。否则,本次评标结果无效。

六、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其后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三)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七、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等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核对评标记录,确认评审结果,并逐页签字确认。

第二 竞争性谈判评审程序

一、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资格性检查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分为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和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在资格性检查及符合性检查阶段不得拆封。在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满足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达到三家以上的,谈判进入符合性检查阶段。

二、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符合性检查

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谈判小组从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符合性检查时,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一)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达不到谈判文件中带“”的技术条款要求或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二)合同工期或交货期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

(三)投标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四)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三、所有供应商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全部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谈判文件商务技术条款(参数)制订不合理的,谈判小组修改谈判文件,谈判继续进行;

(二)谈判文件商务技术条款(参数)制订没有问题的,谈判中止,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谈判文件不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达到二家的,谈判小组认为继续谈判能够引起充分竞争且技术上满足谈判文件要求、报价低于采购预算,谈判小组出具书面意见,经项目组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谈判可以继续进行。

(二)谈判文件不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确实只有一家的,谈判小组出具书面意见,经项目组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

(三)谈判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的,中止谈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澄清

对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非实质性内容,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并由谈判小组成员签字,通知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的澄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本项目授权的谈判代表签字。

(一)供应商的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不响应谈判文件规定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谈判文件要求为准)的,谈判小组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后补。

(二)澄清不得对原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不得影响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的效力。澄清的内容仅限于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基本符合谈判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着并不构成重大偏差的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也不会通过补正而使其投标由不响应变为响应。

(三)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谈判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谈判

(一)第一轮谈判

1.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及供应商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认真审核以下内容:

1)设备选型、配置、方案、工程量清单等;

2)供货、服务范围等;

3)完工时间;

4)技术和售后服务;

5)合同履行能力及措施;

6)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在本轮谈判过程中,若谈判小组认为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则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分次报价和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一旦报出,谈判小组不得要求供应商再次报价,应按照最终报价从低到高,推荐成交候选人,谈判结束。

3.供应商每次报价应当分次同时拆封,由谈判小组工作人员造册登记,最终报价应当众拆封,当众宣布,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

(二)谈判文件的修改

在第一轮谈判过程中,不能确定成交结果的,经采购人同意,谈判小组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优化采购方案,进行第二轮谈判。谈判文件修改,应经谈判小组集体讨论,且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第一轮谈判的供应商,并征求供应商意见,确定供应商修正原响应文件所需的时间,要求供应商签收修改后的谈判文件。

(三)第二轮谈判

1.参与第一轮谈判的供应商递交修正后的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及报价文件,并由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修正后的响应文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的,视同放弃参与谈判。

2.谈判小组依据修改后的谈判文件及供应商修正后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进行谈判。

3.谈判小组确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分次报价和最终报价,按照最终报价从低到高,推荐成交候选人,谈判结束。

(四)谈判终止

1.谈判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谈判应当终止:

1)因谈判文件资质设置不合理,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谈判小组应将谈判终止理由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五)推荐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向采购人提供成交候选人名单或直接推荐成交供应商。

(六)编写谈判报告

谈判报告由谈判小组签字的原始谈判记录和谈判结果等组成,谈判小组必须认真核对谈判记录,确认评审结果,并逐页签字确认。

第三 询价采购评审程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进行询价采购。询价小组成员的产生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9款的规定执行。

一、资格性检查

(一)资格性检查的范围为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询价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是否按照询价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等。

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询价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询价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二)资格性检查情况由采购代理机构整理后,交询价小组成员审核,并形成资格性检查评审意见。询价小组工作人员、询价小组应在资格性检查评审意见上签字。

具备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满足3家或3家以上时,进入符合性检查阶段。

二、符合性检查

(一)依据询价文件的规定,对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对询价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满足三家或三家以上时,进入下轮程序。

(二)符合性检查时,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1.报价文件达不到询价文件中带“”的技术条款要求或国家强制性标准;

2.合同工期或交货期超过询价文件规定的期限或允许范围;

3.投标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三、废标

(一)评议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询价小组应予废标:

1.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对询价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询价小组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四、澄清

(一)对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非实质性内容,询价小组应以书面形式并由询价小组成员签字,通知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的澄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本项目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且澄清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不响应询价文件规定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询价文件要求为准)的,询价小组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后补。

(三)澄清不得对原报价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澄清不影响报价文件的效力,澄清的内容仅限于报价文件基本符合询价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着并不构成重大偏差的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也不会通过补正而使其投标由不响应变为响应。

(四)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应当作为报价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报价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报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比较和评议报价文件

询价小组应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的报价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按照有效报价从低至高给予评价。

六、推荐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向采购人提供成交候选人名单或直接推荐成交供应商。

七、编写询价报告

询价报告由询价小组签字的原始询价记录和询价结果等组成,询价小组必须认真核对询价记录,确认评审结果,并逐页签字确认。

本评审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评审程序由学院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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